最近,骗子冒充公司领导,就是将该公司的会计加为微信好友,同时的话接着又将会计拉进以公司命名的微信群。
女会计被骗136万
会计发现群里都是公司员工,便误以为进了单位工作群。骗子编造退还客户保证金、支付定金等理由,骗得会计两次转账总计136万元。经过警方侦查,两名负责取钱的诈骗嫌犯落网,而真正的“上家”还在追捕中。昨日,无锡滨湖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,并将择日宣判。“领导”突然把会计拉进群
群里全是公司“同事”
2016年6月20日下午5点多,锡城一家公司的顾总、李总主动来加会计钱某的微信。顾总是公司的副总经理,李总则是公司的法人代表。第二天上午9点30分左右,钱某被顾总拉入微信群中,群名正是公司的名字。看微信群中都是公司的员工,钱某以为这是工作群。李总在群里让钱某联系深圳的郑总,问昨天谈好的合同保证金什么时候过来。钱某电话联系,电话那头郑总操着南方口音,说是正在开会,晚点将保证金打过来,另外会直接将合同发给李总。没多久,李总就在微信群里说,保证金56万元已到个人账户,晚点会把钱打到公司账户上,同时发了银行转账记录的截图。
这时,群里有员工建言,这样的合同公司没有利润,李总决定让郑总按照原先的合同履行。钱某电话协调后,郑总同意修改合同,改天跟李总面谈。群中又有员工建议,为不影响双方履行合同,退还56万元保证金。李总同意了,让钱某先用公司的钱款退还,稍后会将自己账上的钱补回公司的账户。钱某转账后,群里的李总又问公司账户上还有多少钱。钱某说网银余额122万元。李总指示转账80万元给郑总,表示合作诚意。钱某再电话联系郑总,对方表示隔天就会把80万元退还。钱某将转账记录截图到群里汇报,可群里再无动静。
诈骗罪如何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
与借贷行为的界限
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,长期拖欠不还的,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,到期不能偿还的,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,也没有挥霍一空,不赖账,不再弄虚作假骗人,确实打算偿还的;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,诈称已经还款的,仍属借贷纠纷,不构成诈骗。与因亏损躲债的界限
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,但因经营不善,亏损负债,为躲债而外出,仍属财产债务纠纷。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,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,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,有本质区别。与招摇撞骗罪界限
两者都使用骗术,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,这两点相同;但是,主观目的、犯罪手段、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,均有不同。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,冒充国家工作人员,进行招摇撞骗活动,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、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,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(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),还包括工作、职务、地位、荣誉等等,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。当犯罪分子冒 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,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,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,属于牵连犯,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 名并从重惩罚。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,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,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;反之,则定为诈骗罪,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,一般依从一重罪 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;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,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。
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
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、贷款诈骗罪、金融票证诈骗罪、信用证诈骗罪、信用卡诈骗罪、有价证券诈骗罪、保险诈骗罪、合同诈骗罪等。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,但在主体、犯罪手段、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,较易区分。本条因之规定,“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”最新爆料